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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3年11月28日

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河南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豫环委办〔2023〕3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豫政〔2021〕23号)《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豫政办〔2023〕52号)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开封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因沙尘、焚烧农作物秸秆、燃放烟花爆竹等原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围。

1.4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广泛宣传、社会参与等原则。

1.5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开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市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各有关单位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合并办公(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机构负责人。

2.1.1市指挥部职责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协调和应对工作。

2.1.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指挥部由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国网开封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县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2县区组织指挥机构各县区负责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三、预警级别和权限

3.1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共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1)黄色预警(Ⅲ级):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2)橙色预警(Ⅱ级):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3)红色预警(Ⅰ级):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预警权限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的启动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实施,红色(Ⅰ级)预警的启动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实施。

四、应急响应流程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单位和系统内部按照各自的方案实施)。

4.1预警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牵头,依托开封市大气污染基础研究专家团队开展我市空气质量预报预测,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在达到启动相应预警级别或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启动时,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当空气质量预报达到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时提出意见,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4.2预警启动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建议后,应及时报告市指挥部,经市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出预警启动指令。预警信息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保障应急响应措施能够提前有效落实。

4.3信息发布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启动指令后,市委宣传部应迅速协调安排有关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和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减少私家车出行;市生态环境局提醒有关单位和企业暂停或调整生产作业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4预警的调整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当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5应急报备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启动(调整、解除)指令后1小时内,市指挥部办公室向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4.6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单位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做好应急准备,按照规定时间和本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实施过程中,当市指挥部调整应急级别时,各单位应立即实施调整后的应急措施。

4.7应急督查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含拆迁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城市管理局对市政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交通运输局对公路建设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和公路运输扬尘防治情况实施督查;市水利局对水利工程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市生态环境局对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督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有关部门在做好行业督查的基础上,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安排进驻各县区开展驻守督查。

4.8应急终止当监测或预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经市指挥部批准,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预警解除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单位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执行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4.9总结评估应急终止后5日内,各成员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应急实施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5.1总体要求

5.1.1坚持绩效分级差异管控基于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确定的绩效分级实施办法,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精准管控。对于达到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A、B级及绩效引领性企业,减免相应减排措施为保障,确保同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5.1.2坚持措施可行有据可查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作为基本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对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通过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5.2加强清单动态修订更新将应急减排清单作为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清单标准化管理,实施动态修订制度,建立健全清单逐级审核机制,每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对修订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夯实应急减排成效。工业源清单应包括电厂、小微涉气企业、其他涉气企业等具体生产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和相应的减排量,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移动源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应急减排措施与估算减排量的移动源减排清单和用车大户清单、货车白名单。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5.3切实夯实应急减排比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市排放量占比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市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六、应急减排响应

6.1响应分级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2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后,各县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方案,按照相应级别做好以下措施,其它相应措施按照各部门职能自行实施。

6.2.1Ⅲ级响应(黄色预警)(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开封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健康防护信息:例如,引导公众注意健康防护,儿童、老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正常使用;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开展室外活动的频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开封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建议信息:例如,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绿色低碳出行,减少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1—2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1—2摄氏度。(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工业排放源、扬尘排放源、移动排放源均应按照《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的管控措施执行。同时,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区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导落实企业停产、限产、停生产工序、生产线等措施,重点涉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发改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生态环境部门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到超低排放。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住建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和砂浆粉刷砌筑作业,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管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清扫、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加强市政施工扬尘、渣土车运输、焚烧垃圾、露天烧烤污染防治监管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扬尘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移动源减排措施。各县区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重点使用场所内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以及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部门负责依照车辆禁限行通告,对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6.2.2Ⅱ级响应(橙色预警)(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开封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健康防护信息:例如,引导公众注意健康防护,儿童、老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有关机构暂停举办大型室外活动。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正常使用;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开封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建议信息:例如,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1—2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1—2摄氏度。(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同时督导落实以下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区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导落实企业停产、限产、停生产工序、生产线等措施,重点涉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发改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机组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扬尘源减排措施。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必要时采取部分施工工地停工措施。移动源减排措施。各县区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移动源应急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各类货车实行区域限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用车大户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水利、交通部门对各自监管企业、工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气象部门负责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6.2.3I级响应(红色预警)(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社、开封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健康防护警示:例如,提醒儿童、老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有关机构停止举办大型室外活动。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可视情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开封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建议信息:例如,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1—2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1—2摄氏度。(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同时督导落实以下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区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导落实企业停产、限产、停生产工序、生产线等措施,重点涉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扬尘源减排措施。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必要时进一步扩大施工工地停工范围。移动源减排措施。各县区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移动源应急减排措施,必要时对小型客车采取限行措施。其他同Ⅱ级响应措施。

七、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构,由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各级应急响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在岗,并保证通信畅通。

7.2机制保障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的规定,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的领导指挥、会商研判、信息发布、应急督查、舆论引导和责任追究等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7.3预案保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纳入各县区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预案要包括应急机构、应急职责、应急流程、减排措施、培训演练等主要内容,做到“一厂一策”,同时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错峰生产和各县区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要向所在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八、严格责任追究

对于实施绩效分级的企业,应急响应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可直接降为最低级别或非绩效引领性企业。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拒不执行市应急响应指令,强行施工或污染大气环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供水供电部门应予配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执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九、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汴政办〔2020〕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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