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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监察办法》专家解读之一: 规范工业节能监察执法

编者按: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令第58号),有关专家和地方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对办法进行了解读。现予转载,供参考。

近日,为促进企业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工业节能监察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监察内容、程序方式、处置措施等。为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新时期新形势对节能监察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节能监察是实现能源资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落实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手段之一,也是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发展的关键抓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强化节能监察和执法,加强能耗及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目标分析预警,严格责任落实和评价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监察、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改革”。国务院《“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提出“要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强化节能监督管理。持续开展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制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开展跨区域交叉执法、跨级联动执法”。这对实施节能监察提出了明确的、新的更高要求。

面对加快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系统总结我国多年来工业节能监察,特别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三五”以来部署开展的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经验和成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制定出台《办法》是势所必然。《办法》的出台,必将进一步发挥工业节能监察的重要作用。

二、明确工业节能监察法律地位,提升工业节能监督管理效能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已基本建立起有效的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制度体系。《节约能源法》是开展节能工作的总纲领,明确“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作出一系列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切实履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监督管理法定职责,2016年发布实施《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系统梳理工业节能各项职责和制度,有效规定了规划引领、政策激励、技术进步、标准规范、能效对标、教育宣传等各项节能管理要求,首次明确工业节能监察有关职责、任务、程序及工作要求等内容。自此,工业和信息化部连续7年组织开展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聚焦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以及数据中心等重点领域,对3万余家企业开展节能监察。同时,发布实施30余个重点行业领域节能监察工作手册,累计对全国省、市、县超过1万名节能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持续提升节能监察执法效能。近年来,我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成效显著,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水平显著提升。“十三五”期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6%,高于全国单位GDP能耗降低2.8个百分点,有力支撑了全社会能耗双控目标完成。

2019年以来,部分地区工业节能监察职责有所调整,《办法》的出台,理顺了工业节能监察职责分工,健全了工业节能监察体系,为各级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进一步确立工业节能监察的法律地位。我国工业能源消费量占全社会能源消费量的三分之二,工业节能在我国节能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工业节能监察是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各项要求的监督管理方式。《办法》的发布,弥补了工业节能监察在部门行政规章层面的空白,进一步明确了工业节能监察的法律地位,树立了工业节能监察的权威性。二是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办法》对工业节能监察的内容与方法、程序与方式以及结果处理等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以更有效地监督和指导用能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切实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监管效能。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业节能监察体系。建立健全工业节能监察体系,提升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和效能,是工业节能监察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办法》对工业节能监察的体系建设,包括体制机制、能力建设、部门联动、委托机构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规范工业节能监察定义、工作机制和具体内容

《办法》依据《节约能源法》规定,结合我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实际,明确了工业节能监察的工作范围、管理职责、工作机制等。

一是准确定义工业节能监察。《办法》规定,工业节能监察的主体是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客体是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依据是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节能标准;手段是查处违法用能行为,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工业节能监察基本定义的明确,为规范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明确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职责。《办法》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加强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列举了8条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的监察内容,以及6条适用于重点用能企业的监察内容,并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工业节能监察体系。这对于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来说,特别关键,需要常抓不懈。

三是完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机制。《办法》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工业节能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级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国家专项监察+地方日常监察”的任务体系。同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并加强监督管理,或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开展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专家的技术和经验优势。

四是明确工业节能监察具体内容。依据《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定了现场监察、书面监察的工作要求和程序,细化了现场监察步骤、要求、时限、措施等环节。明确了相关处置措施:被监察单位有涉嫌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行为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合理用能的监察意见。

2023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关键之年。《办法》的发布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执法,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监督管理,有力促进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发展迈上新台阶。

(作者:山东节能协会副秘书长王世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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