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不断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升级与拆解业务水平,我厅组织起草了《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4月14日已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以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发函征求修改意见,并于5月21日组织专家对修改意见进行了整理合议。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向湖北省商务厅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4日。
附件:
1.《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指南
湖北省商务厅
2021年5月31日
通讯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8号金茂大楼湖北省商务厅消费促进处
邮 编:430022
电子邮箱:1983631075@qq.com
联系电话:027—85786247
联系人:曹莉
附件1
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商务、发展改革、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审核转报,配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现场验收评审,核发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加强行业监测分析,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合理规划拆解产能和行业布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受理,加强日常管理及行业监测分析。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等拆解零部件再制造进行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经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规范利用报废机动车拆解零部件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