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通过审核的车辆数据。
(四)分批清算。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奖励资金分批清算、分批下达。对于申报时间在2021年7月31日(含)前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于2021年10月底前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银行账户。对于申报时间在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15日(含)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于2022年3月底前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银行账户。
六、有关事项
(一)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要落实市县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开辟新能源汽车上牌专用通道,确保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进行。
(二)汽车销售企业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奖励区别开来,严禁汽车销售企业扣除政府财政奖励后开具销售发票;汽车销售企业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奖励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三)申报人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依法追究责任。
(四)申报人应为机动车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电式车辆包括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一致。每辆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只可申报一次综合奖励。
(五)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享受综合奖励。
(六)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