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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汛期全省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气象部门,各矿山企业:

今年汛期即将来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现将今年汛期矿山防治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17号)抓好落实。

一、汛期防治水工作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超前预防和“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理念,深刻吸取近年矿山水害事故教训,充分认识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含水层、陷落柱、地质构造、老窑、采空区以及离层水等隐蔽致灾因素对矿山安全生产带来的风险,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加强雷电、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共享与协同联动,健全完善受山洪或河水上涨威胁、井下出现涌水异常以及矿井系统停电等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处置和值班值守,严格落实灾害性天气预警响应和叫应机制、落实停产撤人措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切实落实矿山企业防治水主体责任

(一)加强矿山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矿山企业要查清井田内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数据,加强地面巡查和水文观测,并安排专人对井田范围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河流、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建立台账,提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落实到位。矿山企业要组织对老空水、含水层、构造断裂带、封闭不良钻孔以及周边矿区的老空、老窑等开展普查和治理。对受水害威胁的采掘作业面必须提前编制水害分析预测报告单,经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恢复采掘作业。煤矿新建、技改工程要摸清兼并重组前已关闭煤矿的矿区范围、巷道布置、采空区等情况并准确绘制在相关图纸上。

(二)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矿山企业要按规定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清矿区水文地质条件。井工矿山要查明矿井水的来源,摸清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关系,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老窑、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含陷落柱)、地质构造及周边小矿山、废弃矿井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为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露天矿山要加强边坡监测预警,发现隐患及时治理。矿山企业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三)加强矿山水害防治制度落实。进一步落实以矿山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水害防治责任制度,确保防治水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编制防治水工作计划,列出工程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水害隐患及时得到消除;井工矿井要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健全完善汛期水害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组织开展一次现场演练。

(四)加强矿山水害防治现场管理。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认真做好矿井充水条件分析预报,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互相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严格探放水钻孔施工的现场验收,保证探水效果可靠性,确保掘进时始终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钻机,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并根据水压和注浆终压确定止水套管长度、壁厚,严禁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进行探放水。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的所有作业人员,查明原因,采取处置措施;隐患未排除前,不得再组织生产建设。

(五)加强矿山地表水防治。矿山企业在雨季前,要对矿区范围内河流、涵洞、工业广场、矸石山(堆土场)及尾矿库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组织抢险队伍并进行演练,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露天、浅表开采及急倾斜矿层开采可能导通地面产生裂缝以及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上覆强含水层导通的矿井,要进行防溃水溃砂溃泥隐患排查治理。尾矿库要重点对坝体及周边山体的稳定性和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详细检查,加强隐患整改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六)加强矿井防排水系统排水能力保障。地下矿山的排水能力要符合规定,雨季前按规定检修和维护排水泵、管路、闸阀、配电设备和供电系统,确保正常运转,按时完成水仓清理,并在雨季前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新建、改扩建矿井井筒或延伸水平井巷到底后,应当优先施工永久防、排水系统,永久防、排水系统形成前,严禁施工矿井三期工程。

(七)强化和完善灾害性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矿山企业要密切关注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应急处置制度,尤其是要严防小区域强降雨天气造成的洪水突袭。水库流域或可能受洪水影响的矿山,必须与水库加强泄洪信息沟通,指定专人,主动询问,保证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相邻矿山应加强协调沟通,受到水害威胁煤矿应立即通知周边相邻矿井,做好防灾救灾准备工作。在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必须及时撤出井下所有受威胁作业人员。

(八)强化矿山防雷电工作。矿山企业要扎实做好汛期防雷电工作。地面炸药库、瓦斯抽放站、瓦斯发电站、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矿井变电站(所)、煤矿监控中心、调度中心及办公楼、职工宿舍、澡堂等建筑物防雷击设施应经有资质部门年度检测合格,35KV以上供电线路应安设架空避雷线。进入矿井的裸体金属管路、轨道、电缆等,必须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井工矿井在井口设置不少于两处的接地。

(九)强化矿山水害防治知识教育和培训。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水害防治教育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熟悉避水灾路线。及时修订水害应急救援预案,雨季前至少进行一次水害应急救援演练,提高职工防范水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应急响应

(一)各市(州)、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煤矿,特别是受老空老窑水、顶底板岩溶水以及急倾斜矿层开采抽冒等威胁的矿井以及发生过水害事故的矿井的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存在老空老窑积水、顶底板含水层水、汛期山洪淹井风险的井工矿山,以及有坍塌、泥石流风险的露天矿山。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山严禁组织生产和建设,尤其是存在重大水害事故隐患的矿山要责令立即停产(建),并督促其消除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惩处,对拒不执行撤人指令的矿山企业一律依法顶格处罚。

(二)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文、防汛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市、县级气象部门要及时发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县级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县内矿山企业转发,以便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井工矿山出现暴雨、风雹、雷电等原因造成矿井停电停风时必须及时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出现大雨或矿井涌水量出现突增、水质发生变化等异常情况时必须撤出井下受水害威胁人员。各市(州)、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及矿山要加强应急值守和处置,按要求做好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及时报告汛期矿山安全生产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企业全面自查、检查(2023年3月25日至4月15日):煤矿及非煤矿山要开展全面自查;煤矿及非煤矿山上级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独立法人公司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牵头组织)对所属矿山进行100%全覆盖检查。

1.煤矿及上级公司要结合水害防治主体责任要求,并对照《2023年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及防溃水溃砂检查表》(见附件1)进行自查、检查。

2.非煤矿山及上级公司要结合水害防治主体责任要求,并对照《2023年贵州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防治水检查表》(见附件2)进行自查、检查。

自查、检查完毕,形成自查、检查报告,4月30日前提交市(州)、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防治水专项检查(2023年4月16日至9月30日):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矿山专项检查数量按100%全覆盖要求,市(州)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矿山抽查检查数量按不低于20%要求,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各市(州)、县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结合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开展汛期矿山防治水专项检查,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参与。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山严禁组织生产和建设,尤其是存在重大水害事故隐患的矿山要责令立即停产(建),并督促其消除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惩处,对拒不执行撤人指令的矿山企业一律依法顶格处罚。

1.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照《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2年版)、《2023年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及防溃水溃砂检查表》进行检查。

2.市、县级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照《2023年贵州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防治水检查表》(见附件2)进行检查。

(三)形成防治水专项检查总结(2023年10月1至10月15日):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2023年度汛期防治水工作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不足,提出做好矿山防治水工作措施,形成防治水专项检查总结。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汛期防治水专项检查总结分别报送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省应急厅。

(四)省级部门开展督导检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省应急厅适时对各地水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根据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特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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