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沙钢机实业有限公司:
报来的《金沙智能钢构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203-450103-04-01-196752。
二、项目建设地点:南宁市青秀区伶俐工业园江南40号路以北,江南8号路以西(详见报告书附图1)。
三、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
项目占地26672.47O,总建筑面积19441.93O,建设1栋1F的框架结构生产车间及1栋6F的混凝架结构科研楼,设置2条现代化钢结构加工生产线和1条涂装生产线,建成后年产各类钢结构件成品10.0万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劳动定员200人,实行2班制。
四、项目的工程总投资1557.08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7.7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8.2%。
五、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标准后,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该环境影响报书。
六、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七、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仍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报建手续。
八、项目在生产时,你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九、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