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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企应打好合规经营、依法维权、 知识产权保护组合拳"--专访钢协法律分会副会长、山东省第二届十大法治人物董立志

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

记者吕晓崑

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这为中国钢铁行业持续推进国际化进程、更好地“走出去”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助力中国钢铁行业在国际化进程中行稳致远,《中国冶金报》记者专访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法律分会副会长、山东省第二届十大法治人物,山东钢铁集团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兼首席合规官董立志。

《中国冶金报》记者: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您认为,这次集体学习对于钢铁行业更好地“走出去”有什么样的指导意义?

董立志:这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为中国钢铁行业“走出去”指明了方向、增强了信心、鼓舞了闯劲、提供了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可以从3个方面来看。

一是有助于中国钢铁企业从国之大者的高度认识和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又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钢铁企业应审时度势,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用好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统筹高质量发展和关键产业安全,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找准定位,笃行不怠,努力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

二是有利于营造钢铁企业“走出去”的营商环境。这次集体学习提出要统筹国内和国际、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要求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这些措施的落地将为钢铁企业“走出去”营造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三是有利于补足“走出去”的人才短板。此次学习中提出,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涉外法治人才缺乏是钢铁企业“走出去”的痛点和堵点,也是短板、弱项,只有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涉外法治专业人才队伍,打通痛点、堵点,补齐短板、弱项,国内钢铁企业“走出去”才能步履矫健、所向披靡。

《中国冶金报》记者:在这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您认为当下我国钢铁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哪些具体的外部挑战?

董立志: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钢铁工业作为制造业的骨干产业之一,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钢铁工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全球市场的影响,竞争越来越激烈。对于中国钢铁企业而言,“无内不大,无外不强”。无内不大,就是在国内市场,企业如果都没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那就无法做大,因为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钢材市场;无外不强,企业如果没有较高的国际化水平,就不能称为世界一流企业。

钢铁行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的外部挑战主要表现在地缘政治的挑战、国际规则的挑战和法治环境的挑战等方面。

一是地缘政治的挑战。美西方为了遏制中国的发展,以“去风险化”的名义拉帮结派,大搞贸易保护主义,滥用“长臂管辖”和域外制裁,假借国家安全名义或产业安全名义搞脱钩断链,滥用其意识形态标准分割划线,给全球本就趋于公平开放的自由贸易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二是国际规则的挑战。中国钢铁企业的国际依存度较高,企业国际化经营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国际规则挑战。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多数规则是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制定的,存在大量不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条款,稍不留神便会掉进西方规则的陷阱。美欧所谓以规则为基础的竞争实际上是以他们自己的规则为基础。“商场如战场”,西方的竞争规则是中国钢铁企业面临的极大挑战。

三是法治环境的挑战。对于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说发展潜力很大,合作空间广泛。但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五花八门,法治环境复杂严峻。尤其是非洲、中东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营商环境变化多端,司法环境堪忧,腐败风险紧逼,给中国钢铁企业海外合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中国冶金报》记者:从2001年中国加入WTO再到如今的“一带一路”建设,钢铁行业逐渐成长为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制造行业之一。在这20多年里,中国钢铁行业在涉外法治建设方面积累了哪些经验与教训?

董立志:一方面,20多年来,中国钢铁企业在涉外法治建设方面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一是中国钢铁企业管理人员和海外经营人员的涉外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二是中国钢铁企业的合规管理能力和水平已经走在了制造业企业的前列。三是中国钢铁企业对涉外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涉外风险防控体系日趋完善。四是“法治钢企”建设卓有成效。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法律分会牵头推动“法治钢企”建设,对中国钢铁企业的法治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五是抱团出海、团结应对、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化解海外风险。在应对海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时,中国钢铁企业表现出空前的团结,并积极利用法律武器捍卫企业和行业的正当权益。

另一方面也有过不少教训。一是部分钢铁企业国际化目标不明确,甚至为了国际化而国际化,海外投资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有的急于求成,最终导致重大投资损失;二是漠视海外法治环境和合规治理,引发大量涉外诉讼和仲裁,结果输多赢少,交了很多高额的“学费”;三是忽视政治、文化、宗教、工会等因素,导致水土不服、寸步难行、铩羽而归。

这些宝贵的经验和沉痛的教训给中国钢铁企业应对当前挑战带来一些重要的启示。一是要高度重视目标国家的政治风险。中国钢铁企业“出海”前要注重国别风险的识别和预防预控,划定风险红线,制订风险预案,对政治风险高的国家投资要慎之又慎,必须干的项目要给项目“上保险”。二是高度重视法律风险,东道国规制海外投资和并购的法律包括反垄断法、外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工会法、环境法等,相关的法律都不能轻视,否则对投资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轻则合同风险不能锁定,导致纠纷不断,重则导致整个投资行为失败。三是加强海外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坚持法商融合,管项目必须管风险。四是加强涉外合规管理。对标世界一流企业,建立涉外合规体系,全面防范涉外合规风险。五是力避无序竞争和高成本风险。避免“一窝蜂”现象,加强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要充分,避免信息不对称,不能简单把国内的办法照搬到国外,导致成本上升远超预期,投资目的不能实现等问题。

《中国冶金报》记者:目前,中国钢铁行业的涉外法治建设还存在哪些不足?

董立志:一是与世界一流企业的法治与合规建设实践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中国钢铁行业的涉外法治建设与国际通行规则体系还不够兼容,国际认可度不够高。二是在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的法律风险依然突出。三是复杂国际环境下涉外法律风险应对处置能力仍然不足。四是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欠缺。在法治人才储备方面,钢铁企业急需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熟悉企业经营实际的涉外法治人才。这些法治人才要敢于运用法律工具斗争,善于运用法律工具斗争,法律英语并举,外贸外交有素。五是国家涉外法治的对等反制能力还不够。在涉外立法方面,国内钢铁企业未能充分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而在美国针对中国钢铁行业的多轮加征关税行动背后,均可以看到美国钢铁企业和大工会的身影。

《中国冶金报》记者:在持续推进国际化的进程中,中国钢铁行业在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以及钢铁企业在技术协同创新、知识产权等方面需要做好什么准备?在这个过程中还可能遇到什么困难?是否有好的应对措施?

董立志:中国钢铁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建设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支撑,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美西方设置的重重阻碍。一是将中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歪曲为国家资本主义,质疑、否认中国的市场经济模式,利用意识形态斗争排斥中国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二是美国通过《应对中国的挑战法案》,设置知识产权违反者清单、中国政府补贴清单、涉军企业清单等负面清单;欧盟推出《外国补贴条例》,通过设置技术壁垒、加征关税政策、海关暂扣令等手段阻碍中国企业发展。中国钢铁行业、中国钢铁企业的“走出去”之路,任重而道远。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钢铁企业应打好合规经营、依法维权、知识产权保护的组合拳。一是加强合规管理,自觉遵守东道主国各项法律法规;二是加强国际化法律学习研究,充分利用东道主国法律、国际条约及我国出台的《反外国制裁法》等境内法律,依法申诉维权;三是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提高研发费用,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对专利、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们正处在一个风险高发频发的时期。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们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是钢铁行业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思想保障和行动指南。在“走出去”的征程上,我们要按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提高风险洞察力、预见力,对潜在的风险有科学预判,备足工具箱,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确保极端形势下企业能够活下来、立得住。

《中国冶金报》记者:围绕增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制度建设,您有哪些建议?

董立志:一是加快完善中国特色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软肋短板,着力解决我国涉外法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制度、规则、法律之争中,加强反制裁、反干涉、阻断“长臂管辖”相关立法,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需求制定系列实体法,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进一步研究扩展我国法律的域外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力度普及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明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国内法的框架下贯彻实施国际法,从而提升我国“内化”国际法的效益和“外化”国内法的能力。

二是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和国际组织活动。努力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充分利用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上升的机遇,努力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中的影响力,抢抓制度性权力,为钢铁行业“走出去”提供根本保障。针对我国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缺少话语权、影响力不足等问题,立足我国现状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实践,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系统性实证研究,充分提高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及影响力。

三是切实加强涉外法治队伍建设。健全国际法专家智库,遴选具备资历的、熟悉和精通规则的国际法专家参与外交谈判和条约磋商等涉外法治工作。强化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健全国际法专家挂职相关实务部门、重点企业的机制,便利相关实务部门、重点企业积极反馈对外交往中面临的实践问题,促进理论研究者运用涉外法治思维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支持。优化法学学科,加强外语、法律、经贸复合型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在培养模式上与国际接轨,拓宽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合作交流渠道。落实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努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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