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和矿产资源部(ESDM)发布了编号为3.E/MB.01/DJB/222的通知,关于在离岸价格基础上进行镍矿买卖交易的义务。该通函于2022年12月12日在雅加达发布,并由矿产和煤炭总干事Plh.、能源和矿产资源部M. Idris F. Sihite签署。
该通函首先发给生产运营阶段持有采矿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实体(IUP)的董事,以及镍商品生产运营阶段持有特别IUP的董事。第二,持有加工和/或提炼镍商品许可证的商业实体的董事。第三,被任命为执行测量员的测量员企业实体的董事,负责对矿产销售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析验证。
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在本通知中写道,为了在镍矿的销售和购买中增加矿产和煤炭子行业的国家收入,能源和矿产资源部传达了以下内容:
1.第一,自本通函颁布后一(1)个月:
a.处于金属矿产生产运营阶段的IUP和处于金属矿产生产运营活动阶段的生产镍矿的IUPK的持有人,在销售所生产的镍矿(包括销售给关联公司)时,必须使用离岸价格(FOB ),并参考镍矿的HPM作为确定销售价格和计算支付生产费用义务的下限。
b.在镍商品的金属矿产生产作业活动阶段和IUPK金属矿产生产作业活动阶段,进行镍矿精炼的其他方,其原材料来自IUP持有者,要求以离岸价购买镍矿,并参考镍矿HPM作为确定购买价格的下限价格。
2.对于镍商品,处于金属矿产生产运营阶段的IUP和处于金属矿产生产运营活动阶段的IUPK的持有人需要立即对本通函生效前达成的销售合同进行调整,并在本通函规定后不迟于一(1)个月内,通过矿产开发总监向矿产和煤炭总监提交一份调整后的销售合同副本。
3.镍商品金属矿物生产运营活动阶段和IUPK金属矿物生产运营活动阶段的IUP持有者,如果没有提交编号2中提及的销售合同调整文件的副本,则不能在Minerba在线监控系统(MOMS)应用程序中进行销售变现。
4.被任命为验证矿物销售数量和质量分析的执行测量员的测量员负责:
a.对必须在FOB基础上进行的镍矿销售和购买交易进行验证;
b.验证按照法定条款确定的镍矿销售价格与HPM的一致性。
5.如果镍矿石的销售和购买交易违反本通函的规定,则禁止执行矿产销售数量和质量分析核查的检测机构出具核查结果报告(LHV)。
6.对于违反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矿产销售数量和质量分析验证的实施测量员,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此通函已抄送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部长、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秘书长以及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监察长。
APNI秘书长Meidy Katrin Lengkey在回应关于在离岸价格基础上进行镍矿销售和购买交易的义务的通函时说,镍矿企业家将遵守通函的规定。APNI迄今为止一直在努力实现这种以离岸价格为基础的镍矿买卖交易,无论是对采矿企业还是镍矿精炼和加工厂(冶炼厂)而言。
能源和矿产资源部2020年第11号条例中进行了规定,在FOB基础上的镍矿销售和购买交易。然而,到目前为止,工厂或冶炼厂按照成本保险和运费(CIF)的基础结算,所以镍矿公司必须承担额外的成本来运输矿石。
他说,“除了必须向国家支付PNBP,即10%的特许权使用费和1.5%的PPh之外,还要向驳船收取6-8美元的镍矿运输服务费,因为我们必须参加以到岸价为基础的镍矿买卖交易,应该以离岸价格为基础”。
镍矿公司对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发出的这份通函表示欢迎。
“最后,APNI争取在离岸价基础上进行镍矿买卖交易的努力得到了政府的批准。希望工厂或冶炼厂将遵守这一规定,这样镍矿商和工厂或冶炼厂之间就不会再有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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