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财经新地产从南京市公安局官网获悉,南京市公安局及南京市人社局联合发布新调整的《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据介绍,此次《办法》的调整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调整了文件名,将南京市近3年内出台的人才落户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明确文件名为《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二是整合了人才落户适用范围,将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人员纳入人才落户的主体政策范畴。三是放宽了人才落户的随迁政策,在原有随迁政策的基础上,对高层次人才的随迁政策进一步予以放宽。四是优化了技术技能人才申请受理模式,由原来的“人社认证、公安受理”调整为“公安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审核”,进一步简化程序,便利群众。五是调整了政策有效期,将原有的一年有效期修改为三年。根据《办法》,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
同时,本人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以下是原文:
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公规〔2021〕2号
市公安局各有关部门、各区公安分局、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要求,我市实施人才落户政策,为建设“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奠定了坚实基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人才落户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