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樊三彩)日前,据科技部网站消息,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印发了《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审查批准的科技活动开展伦理跟踪审查,必要时可作出暂停或终止科技活动等决定。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办法》要求,开展科技活动应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科技伦理原则,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科技伦理规范。科技伦理审查应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公开审查制度和审查程序,客观审慎评估科技活动伦理风险,依规开展审查,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敏感事项的,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审查办法》从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具体而言,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程序则包含了申请与受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专家复核程序、应急程序。
在提及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涉及数据和算法的科技活动”的审查标准时,《办法》提出:“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等符合国家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规定,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得当;算法、模型和系统的设计、实现、应用等遵守公平、公正、透明、可靠、可控等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伦理风险评估审核和应急处置方案合理,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全面得当。”
《办法》明确了应被纳入科技伦理审查范畴的科技活动:一是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测试、调查、观察等研究活动的对象,以及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的科技活动;二是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三是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四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办法》还列出了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包括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等,并表示本清单将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中国冶金报》(2023年10月24日03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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