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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发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受案类型上,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辖区内金融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六类:第一类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规定所列举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第二类是目前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第三类是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第四类是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第五类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第六类是申请认可、承认和执行港澳台及外国法院裁判案件。另外,成渝金融法院还对境外相关金融活动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案件和辖区内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所涉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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