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局印发《关于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严格履行非煤矿山安全国家监察法定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落实非煤矿山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意见》提出,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把“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要求落实落细,依法开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强化精准执法,推动执法创新,科学研判风险,提升监管水平,提高执法效能,以地方监管责任的落实,倒逼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意见》明确,要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和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情况以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监管力量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安全监管执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等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同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意见》要求,要采取分级负责,通过开展综合性监督检查和专项性监督检查的方式,加大对上一年度发生过非煤矿山亡人事故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共性问题的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要依法向有关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提出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和监察意见。同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对发现非煤矿山存在源头性、根本性的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发出监察指令和督办函,约谈警示有关市(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并向有关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监察意见或建议。对地方有关领导干部和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严重不负责任、履行有关职责不到位,或者阻挠干涉监管监察执法、事故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在监察意见中提出问责建议,同时抄送本辖区具有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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