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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拟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


【刑法修正案拟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审议稿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进一步准确妥善划定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在对草案规定进行整合细化后,草案二审稿提出,有“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等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草案二审稿同时提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根据草案一审稿,“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追究刑事责任。为完善犯罪主体规定,与正在修改的公司法等做好衔接,并进一步明确其他公司、企业中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的成立条件,妥当把握好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草案二审稿将“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增加“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犯罪门槛。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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