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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建委等八部门: 制订3年行动计划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11月30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天津银保监局、市委网信办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利用3年时间,在天津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此次专项行动将聚焦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四大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具体如下:

在房地产开发方面,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开工建设的问题;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建设的行为;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组织督促参建单位对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进行有效治理等问题。

在房屋买卖方面,重点整治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诱骗群众购房;未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部准售房源等有关信息;违反我市限购政策向不具备购房资格人员销售商品住房;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诚意金、房款等预付款;出售已经设定抵押的商品房,未书面告知购房人;未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捏造、散布房地产领域相关不实信息,制造负面舆情等问题。

在住房租赁方面,重点整治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未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推送开业报告,开通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签备案功能;未按规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未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房源核验并取得核验码;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等问题。

在物业服务方面,重点整治开发建设单位未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组织购房人予以书面确认;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信息;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公式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此次专项行动自2021年11月起至2024年9月结束,力争利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秩序明显好转,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长效监管机制不断健全,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群众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不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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