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并于8月21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便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明确了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的具体情形和处罚标准。“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同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