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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两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两高”项目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两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两高”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替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

好贯彻落实。

附件:1.自治区“两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自治区“两高”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办法(试行)

3.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替代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自治区“两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发〔2022〕3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统筹处理好发展和节能减排的关系,坚持政府引导调控和市场高效配置相结合原则,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格管控增量项目,改造提升存量项目,有序推进“两高”项目管理,确保完成能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任务。

第二条新建、改扩建(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未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下同)“两高”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布局和园区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等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一律禁止投资新建。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应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标准,引导使用行业先进技术工艺、绿色节能技术装备,提高能效水平,减少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

第四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严格实施产能、能耗、污染物替代制度。

产能替代方面。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按照工信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产能替代比例执行,铁合金、合成氨项目1∶1.5,电解铝项目1:1.25,电石项目1:1.5(自产自用电石及与下游深加工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商品电石项目等量替代)。

能源消费替代方面。项目能耗按照1:1比例替代。污染物排放替代方面。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达到要求的市、县(区)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其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1:1比例替代。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区),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其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行倍量替代,如二氧化氮超标,则对应的氮氧化物按照1:2比例替代,如细颗粒物(PM2.5)超标,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按1:2比例替代。

第五条严格“两高”项目评估论证。各级在履行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审批手续之前,要深入论证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认真分析评估对能耗双控、碳排放、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质量的影响。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和能效、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先进水平的项目严禁审批。未进行评估论证或评估论证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六条严格“两高”项目节能审查。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要严格落实各项节能要求,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标准。将项目能耗总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评审和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强化节能审查与地区能耗强度目标联动,对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实行“两高”项目缓批限批,直至形势好转后予以解除。

第七条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区域削减、碳排放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对煤电、煤化工、钢铁、铁合金、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降低审批要求。

第八条实施“两高”项目清单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政策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两高”项目排查,建立存量、在建和新建项目清单。根据“两高”项目范围、能耗空间和环境容量以及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项目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深入挖潜存量“两高”项目节能降碳能力。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可再生能源效能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节能降碳要求,加快推进存量“两高”项目能效升级改造,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时限内将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改造升级到基准水平以上,对不能按期改造完毕的项目进行淘汰退出,腾出用能空间。

第十条将建成投产的“两高”项目全部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在线实时监测项目能源消费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一条全面开展用能权交易,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新增用能指标全额有偿购买,通过市场化机制合理控制“两高”项目用能需求。

第十二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两高”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和建设运行的“两高”项目。对违规建成投产的“两高”项目,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改,整改未完成前不得复产,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责令关闭。对违规在建“两高”项目,依法依规责令停工整改,进行分类处置,符合新建“两高”项目条件且完成整改的方可复工。加强对“两高”项目的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严禁“两高”项目违规生产运行。

第十三条全面落实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严格执行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政策。

第十四条“两高”项目按照《自治区“两高”项目管理目录》明确的范围执行,项目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区实际适时调整。后续国家和自治区对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日起施行。

附件2自治区“两高”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管理,规范“两高”项目评估论证程序,严格新建项目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发〔2022〕3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不包括未增加产能的节能环保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改造等技术改造,下同)“两高”项目评估论证管理。“两高”项目按照《自治区“两高”项目管理目录》明确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要进行评估论证,未进行评估论证或评估论证未通过的项目,各级相关主管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产能置换(不需要进行产能置换的项目除外)、核准备案、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用地规划许可等各项审批手续。

第四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单位要编制项目评估论证报告,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主营业务等方面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总投资、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设周期、采取工艺技术路径等;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对项目建设的必须性、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

(四)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符合性,对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产能置换情况及产能置换指标来源等;

(五)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及对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

(六)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一是与“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的符合性,对项目与所在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园区规划环评的符合性进行分析;二是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新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区域削减来源以及对完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影响进行分析。

(七)碳排放情况,包括碳排放总量,碳排放水平,对完成本地区碳排放控制目标影响等;

(八)对能耗双控影响,包括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单位产品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能效水平分析;能耗指标替代来源,新建项目对完成本地区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目标影响等;

(九)评估论证结论及建议。

第五条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审查,实行属地管理,审查机关对审查意见真实性负责。

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及由自治区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评估论证报告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市、县级和宁东投资主管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评估论证报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六条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估论证情况

1.项目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

2.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符合性;

3.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

4.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5.对碳排放的影响;

6.对能耗双控的影响;

(三)评估论证结论

(四)附件,项目评估论证报告。

第七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审查意见落实到位,防止弄虚作假。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由原方案审查机关撤销审查意见,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第九条对于负责项目评估论证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日起施行。

附件3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替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替代管理,推动完成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发〔2022〕3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宁发改规发〔2022〕1号)、《宁夏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宁发改环资〔2021〕8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能源消费替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不包括未增加产能的节能环保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改造等技术改造)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4.48吨标准煤/万元的项目(全区“十四五”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值)必须落实能源消费替代(不包括国家能耗单列重大项目和符合国家能耗单列要求的新增超超临界煤电项目)。

第四条能源消费替代是指新建、改扩建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源(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需要替代)。替代源包括:

(一)企业关停退出(含转应急备用的煤电机组、锅炉,下同)减少的能源消费;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减少的能源消费;

(三)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减少的能源消费;

(四)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能源消费。

第五条替代源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2021年1月1日后采取以上途径形成的能源消费压减量;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投产之前落实到位。

第六条能耗替代源仅限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形成的能源消费压减量,可以通过用能权交易方式购买取得。

第七条新建、改扩建项目能源消费替代量根据以下公式确定。

能源消费替代量=A×B其中,A指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扣除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折算的能耗量),B指替代系数。

第八条项目能耗替代系数为1。能源消费替代系数根据国家、自治区节能政策和工作要求适时调整。

第九条新建、改扩建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能源消费替代方案。

第十条能源消费替代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所属行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总投资等;

(三)项目建设方案、产品方案、工艺和设备情况,主要耗能设备设施等;

(四)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包括所使用的能源种类、数量、

单位产品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

(五)能源替代量测算方法及依据;

(六)能源替代源、替代量及落实措施;

(七)结论建议;

(八)附件,包括替代源汇总表、替代源真实性及不重复替代承诺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替代源形成的能源消费压减量,应根据不同的替代途径科学测算。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整体关停退出,形成的能源消费压减量,按照企业关停退出前3年实际消费量的平均值测算;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部分耗能、设备设施关停拆除,形成的能源消费压减量,根据企业能源消费数据,核定设备设施关停前3年实际消费量,按平均值测算;

(三)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形成的能源消费压减量,按照技改前后能源消费差额测算。

第十二条能源消费替代方案审查,实行属地管理,审查机关对审查意见真实性负责。

需自治区级节能审查的项目,其能源消费替代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负责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需地市级节能审查的项目,其能源消费替代方案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需宁东基地节能审查的项目,其能源消费替代方案由宁东管委会负责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能源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内容:

(一)方案是否规范、完整;

(二)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测算是否科学、准确;

(三)替代源是否真实可行,替代量计算是否科学、准确;

(四)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和有效;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需落实能源消费替代的项目,应在办理节能审查前取得能源消费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能源消费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进行要件审核。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过程中能源消费量增加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由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落实新增能源消费量替代源,编制能源消费替代补充方案,经原方案审查机关进行审查,出具补充方案审查意见,并报送节能审查机关。

第十六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能源消费替代方案落实到位。项目建成后,需经项目能源消费替代方案审查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防止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以重复替代、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由原方案审查机关撤销审查意见,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第十八条对于负责项目能源消费替代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日起施行。

抄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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