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快报:第192条“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4条“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至于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第195条“各国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时采取的行动不应直接或间接将损害或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第207条“在最大可能范围内的海洋环境中尽量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等。面对详实清晰的条约规定,日本驻华大使馆发布的《处理水相关Q&A》中,只用了“并无公约等对此类海洋排放需要取得他国事先理解的义务加以规定”一句话加以搪塞。
钢铁快报:第192条“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4条“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至于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第195条“各国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时采取的行动不应直接或间接将损害或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第207条“在最大可能范围内的海洋环境中尽量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等。面对详实清晰的条约规定,日本驻华大使馆发布的《处理水相关Q&A》中,只用了“并无公约等对此类海洋排放需要取得他国事先理解的义务加以规定”一句话加以搪塞。
警钟犹在耳,日本已经在处理福岛核事故中酿成大错,使福岛及周边伤亡惨重。在全人类的整体利益面前,日本应当严重恪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的义务,停止不负责任的巨量核污染水排海方案。国际社会应尽快联合起来,及时制止日本冒险行径的进一步推行。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