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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内能安监字〔2021〕191号),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为智慧矿山建设奠定基础,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本验收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

第三条开展煤矿智能化建设,坚持示范引领、分步建设、统筹推进,以智能平台建设为先导,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为支撑,加快提升煤矿各生产系统智能化作业能力,提高建设速度和质量,通过减人、降耗、提效,实现煤炭生产安全高效。

第四条煤矿智能化项目验收评估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五条煤矿智能化项目分为智能化井工煤矿、智能化掘进工作面、智能化综采工作面和智能化露天煤矿。评定总得分分别应达到75分。

第六条申请评估的煤矿智能化项目煤矿必须具备以下全部基本条件。

1.编制有智能化煤矿建设方案。

2.建立有煤矿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机制。

3.煤矿智能化项目各系统应正常运行一个月以上。

第七条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等级工作按照验收、评估、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自治区能源局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天内完成公示公告程序。

1.验收。煤矿智能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煤矿上级公司组织验收,无上级公司的由煤矿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报告报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2.评估。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通知盟市煤矿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组织专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验收结果的评估。

3.公示公告。评估合格的,由自治区能源局依据评估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能源局进行公告,并抄送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八条属地煤矿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应当每年对智能化煤矿(包括智能化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开展一次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抽查,督促动态达标。

第九条国家对智能化煤矿建设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省能源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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