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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邯郸市打赢"退后十"攻坚战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坚决打赢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后十”攻坚战,根据《河北省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冀办字〔2018〕11号)、《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邯办发〔2017〕1号)《邯郸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后十”7-12月强化攻坚方案》(邯文〔202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

丛台区、邯山区、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5个重点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兴区、冀南新区、磁县、武安市5个周边县(市、区)和10个其他县。对5个重点区、5个周边县(市、区)和10个其他县(以下简称“3个区域”)分别考核。丛台区、邯山区、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考核国控点(丛台区取国控点均值),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考核市控点,其他县(市)考核全部省控点(取均值)。

第三条考核内容

1.考核指标:三季度考核指标为综合指数、PM2.5、PM10、O3(三季度以8、9月份计);四季度考核指标为综合指数、PM2.5、PM10。

2.排名方法:三季度考核中,综合指数、PM2.5、PM10、O3排名分别赋予40%、20%、20%、20%权重;四季度考核中,综合指数、PM2.5、PM10排名分别赋予40%、30%、30%权重。其中,每项考核指标绝对值排名和改善率排名分别占50%权重。按照各项指标排名位次与权重乘积所得数值相加,由小到大排序形成各县(市、区)最终排名。

3.计算公式:三季度考核中,县(市、区)排名综合得分=(综合指数绝对值排名×50%+综合指数改善率排名×50%)×40%+(PM2.5浓度绝对值排名×50%+PM2.5浓度改善率排名×50%)×20%+(PM10浓度绝对值排名×50%+PM10浓度改善率排名×50%)×20%+(O3浓度绝对值排名×50%+O3浓度改善率排名×50%)×20%;四季度考核中,县(市、区)排名综合得分=(综合指数绝对值排名×50%+综合指数改善率排名×50%)×40%+(PM2.5浓度绝对值排名×50%+PM2.5浓度改善率排名×50%)×30%+(PM10浓度绝对值排名×50%+PM10浓度改善率排名×50%)×30%。4.数据审核规则:(1)邯山区矿院、肥乡区香泉濮院小区、永年区实验高中、峰峰矿区临水派出所国控站点月度数据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审核数据为准;(2)邯郸市因沙尘天气剔除PM10或PM2.5日数据时,邯山区矿院、肥乡区香泉濮院小区、永年区实验高中、峰峰矿区临水派出所国控站点PM10或PM2.5数据相应剔除;(3)丛台区、5个周边县(市、区)和其他10个县月度、季度、年度考核指标均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数据为准。

第四条当周预警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环境空气质量日报》每日公布数据,邯郸市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进入全国168个重点城市后20名,当周对年度综合指数排名靠后的重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实施预警提醒;进入后15名,当周对年度综合指数排名靠后的重点县(市、区)党委(党工委)实施预警提醒。

第五条半月通报

每半月对3个区域进行排名(空气质量数据以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原始数据为准),并对排名结果进行全市通报。

第六条月度检查

每月3个区域排名倒1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作检查,同时通报3个区域6项因子(PM2.5、PM10、SO2、NO2、CO、O3)排名倒1的县(市、区)。每季度最后一月只通报,不再大会作检查。

第七条季度约谈

每季度市委、市政府领导公开约谈3个区域季度排名倒1的县(市、区)。每季度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打赢“退后十”攻坚会议,3个区域季度排名倒1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作检讨性发言。

第八条考核问责

生态环境部每月公布全国168个重点城市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后,启动问责程序。对3个区域月度排名1次倒1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对3个区域分别统计排名倒1次数;如果次数相同,问责月度综合指数绝对值较高的,如果月度综合指数绝对值也相同,问责改善率差的,下同);对3个区域月度排名累计2次倒1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对3个区域月度排名累计3次倒1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邯郸市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进入后10名,对3个区域累计月度排名倒1次数最多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九条问责方式

1.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可合并使用。

2.问责建议由市大气办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查清事实,分析原因,区分主要领导、相关主管领导和相关主管部门责任,按照程序向有关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移交;涉及对市管干部实施问责的,将相关问题或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市纪委监委,由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对市管干部实施组织处理的,由市委组织部按有关程序实施;涉及对省管干部实施问责的,报市委研究同意后,按有关程序上报。

3.被生态环境部或省约谈、问责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级不再重复约谈、问责。

第十条豁免条件

1.邯郸市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不低于后15名,则不再问责;

2.邯郸市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在后11-14名,当月邯郸市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较上月排名上升(12月份不下滑),则不再问责。

第十一条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一定时间内监管领域大气污染问题较多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照《邯郸市扬尘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实施办法》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市直单位进行责任倒查,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6月4日印发的《邯郸市打赢“退后十”攻坚战考核办法》(邯气领办〔2021〕45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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