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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强钢铁LF精炼炉技术改造项目获批

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长强LF精炼炉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长强LF精炼炉技术改造项目未依法履行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22〕1-023号)。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

二、项目位于泰州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内,主体工程为一座50吨LF精炼炉,循环水系统、消防系统、供电系统、氩气供应系统、压缩空气供应系统等公辅工程,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库等环保工程均依托你公司现有设施。项目年精炼钢水60万吨,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年炼铁产能、炼钢产能维持120万吨、170万吨不变。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符合《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等文件规定。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不新增炼铁、炼钢产能。

(二)你公司现有球团工序仅为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需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本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同时需满足《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13号)中超低排放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排放限值。你公司应加快实施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精炼净环水系统产生的循环水作为补水,进入转炉浊环水系统,不外排。项目新增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五)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厂界执行3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依托的事故池、危废暂存间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针对部分地下水监测点位超四类标准现状,你公司应及时开展全厂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地下水治理。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制度,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5.8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633.116吨,二氧化硫≤864.87吨、氮氧化物≤1679.9吨,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9.119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255.889吨。

通过实施“以新带老”措施,企业每年削减颗粒物71.28吨。

(二)本项目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053/2053吨、化学需氧量≤0.719/0.103吨、悬浮物≤0.411/0.021吨、氨氮≤0.051/0.01吨、总氮≤0.072/0.031吨、总磷≤0.012/0.001吨、五日生化需氧量≤0.205/0.021吨、动植物油≤0.062/0.002吨。

全厂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0853/30853吨、化学需氧量≤10.799/1.543吨、悬浮物≤6.171/0.309吨、氨氮≤0.771/0.154吨、总氮≤1.080/0.463吨、总磷≤0.185/0.015吨、五日生化需氧量≤3.085/0.309吨、动植物油≤0.926/0.031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你公司应配合属地政府,按计划完成炼铁厂外1200米范围内居民拆迁。

八、我厅委托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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