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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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有害垃圾分类;
(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历史遗存无法查明责任主体的危险废物的调查、鉴别及处置;
(六)涉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等数据及日常监管执法或者专项执法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纳入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落实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科学化、数字化环境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条危险废物的产生、管理、转移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等信息,应当依法纳入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危险废物智能化监管。
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监管单位使用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并动态更新市级危险废物数据资源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输车辆行驶轨迹、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废弃危险化学品、废弃剧毒品等必要信息,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应当与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实现线索互通、案件移送、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保证举报渠道畅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