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快报:
钢铁快报: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瓦斯、水害和火灾等系统性风险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煤矿,整顿恢复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其中整顿过程原则上应在7日内完成。
整顿由事故调查组区分事故类别、责任和情形等进行科学合理、精准分类处置,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定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清、事故次生影响基本消除、事故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已落实到位后,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可立即批准结束事故整顿。
(二)因瓦斯、水害和火灾等系统性风险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煤矿,或在12个月安全周期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煤矿,整顿恢复期为1至3个月。
(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整顿恢复期为3至6个月。
(四)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整顿恢复期为1年。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非智能化生产煤矿(作业工作面),在落实上述整顿恢复时限要求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方可批准恢复生产。
第七条煤矿在生产安全事故整顿结束后,可立即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
从事故发生之日至事故调查牵头单位批准事故整顿结束,整顿时间7日及以下的煤矿,由属地煤矿安全直接监管部门组织复工复产验收,验收合格后,属地煤矿安全直接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整顿时间达7日以上的煤矿,由属地煤矿安全直接监管部门组织复工复产验收,验收合格后,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八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生产煤矿,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有关规定,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事故煤矿应在复产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检查合格、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合格后,向考核定级部门提出定级申请。
第九条对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处理处置,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主体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擅自增设审批管理环节、层层设卡设限;严禁一矿发生事故,随意实行集团化、区域性停工停产措施;严禁对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进行“层层加码”“一刀切”式简单问责,或随意追究连带责任扩大问责。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9日印发